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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信息
标题: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08-10-04
来源:网络

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样的政策一出台,劳动者还有什么用工保障可言?

目前,中国的用工保证制度本身就不健全,而且执行极不到位,违反劳动保障合同和劳动法的单位、企业、公司比比皆是。不要说私企、外企了,就是国家事业单位也同样如此。

让你加班是很正当的事,是很经常的事;而你还不许有意见,甚至不许请假,告诉你这是单位的制度、惯例,否则你就是不符合这里的岗位。

加班倒是有加班费,可并不按国家的加班薪金政策发放,自然也就不是你工资的2倍或3倍,而是多年不变的、由单位说了算的一个钱数(当然比国家制定的加班费用要低,甚至要低的多),

要甘于清贫、要有奉献精神,这就是单位对我们“殷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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