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 | |
市委〔2008〕30号 | |
| |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单位: 《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义乌市委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08年8月18日 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现代化人才工程,大力引进优秀人才,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建设国际商贸名城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把义乌建设成“市场化程度高、国际化程度高、整体效用高、人才层次高、人才密度高”的区域性人才高地。 人才引进 第二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一)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3、省部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博士生导师); 4、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经市政府认定的本市20强工业企业、纳税前10名商贸服务企业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等领军人才; 6、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二)紧缺人才 7、规模以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8、商贸、创意、会展、物流、金融等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紧缺的人才; 9、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紧缺专业人才; 10、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 第三条 引进人才(指人事关系和户籍关系等转入义乌的人才,第1至3类高层次人才可以不转,下同)的优惠政策: (一)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经有关部门论证,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比例,分别资助50万元以内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实施安居工程。 1、市政府建造人才公寓,作为与用人单位签约5年及以上的引进人才的周转用房。第1至5类高层次人才,可免费使用人才公寓5年;其他各类引进人才可低租金租用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由市政府核定,最长租用年限为5年。 在人才公寓未投入使用或不能满足引进人才需求时,鼓励用人单位安排临时住房或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每人每年参考标准为:第1至3类高层次人才2万元, 第4至5类高层次人才1万元,第6类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师5000元,其他紧缺人才2000元(到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义乌生源高校毕业生回义乌就业且在就业所在地有住房的不享受)。 2、引进人才为用人单位服务满5年后,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其参考标准为:第1类高层次人才100万元,第2类高层次人才80万元,第3类高层次人才60万元,第4至5类高层次人才30万元,第6类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师6万元。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的同时享受。 用人单位可以高于上述参考标准兑现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凡用人单位不低于上述参考标准兑现的,市财政按上述参考标准给予引进人才1∶1的配套资助;低于上述参考标准兑现的,市财政按实际兑现金额1∶1配套资助。 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不享受上述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 (三)妥善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对引进的第1至5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允许择校就读。对其他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按就近属地就读的原则,由教育部门合理安排入学。 (四)解决配偶工作问题。对引进的第1至5类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单位性质对口安置;第6类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师的随调配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免费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 (五)完善引进人才户籍管理。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集体户,简化引进人才的落户手续。没有条件设立集体户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可落户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集体户或镇(街道)集体户,也可落户在有家庭户口的亲朋好友处。对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自愿来我市工作,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落户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按属地管理原则迁往单位集体户或所在社区居委会、镇(街道)的集体户。引进人才落户后,须向户口所在的镇(街道)计生部门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的计生证明及材料,及时移交计生关系,接受属地化服务与管理。市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完善政府津贴制度。与用人单位签约5年及以上的部分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万元,国家级重点人才5000元,省部级重点人才3000元,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2000元。 (七)完善社会保障。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我市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无法转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师,在来我市工作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他人才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柔性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办理《义乌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相关待遇。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科研成果、专利权等,应冠用人单位名称,享受与本地人才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引进人才可参加本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各类先进的评选,可按有关程序推选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推荐为政协委员。 第六条 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除享受上述相应的优惠政策外,可一事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 第七条 设立《义乌市引进人才证明书》。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应及时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颁发《义乌市引进人才证明书》,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需要,选拔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赴国内高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赴境外进修。分专业、分类别与国内高校合作办班,对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第九条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分期组织市内规模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轮训,逐步形成一支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外向度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第十条 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研究制订中青年学术(学科)、技术带头人梯次培养计划,着力造就一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代表我市科技优势和学术(学科)、技术水平的学术(学科)、技术带头人、年轻优秀人才及储备人选。对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金华市“321人才工程”的人员给予1∶1配套科研经费资助。凡选拔为金华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届内)、义乌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届内)的,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的政府津贴。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653工程”,组织高层次人才和中青年人才赴境内外培训、研修和学术、技术交流访问。 第十一条 大力培养和集聚创新型领军人才,建设形成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立足产业发展,进行合理宏观布局,加大创新团队组建力度。通过项目引进创新型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以此带动培养一批人才,形成新的创新优势。 第十二条 积极培养高技能人才。引导、支持和推动各类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促进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对在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培训网络,着力培养致富带头人、科技带头人、经营带头人等农村实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扎实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和评价制度,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在农村的覆盖面。 第十四条 加快提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大力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的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畴。 第十五条 实施“国际化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全面提升市民和经商人员整体素质。充分利用工商学院、行政学院、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义乌学院、市民大学和网络大学等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开放式、广覆盖的终身教育培训网络,对全市经商人员和市民开展普及外语、商务等系统性的涉外知识培训,全面提升涉外交往能力。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学费由市财政全额报销。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不享受政府津贴。 人才载体培育 第十七条 扶持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创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列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试点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5万元。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纳入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范畴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吸纳1名博士后,市财政每年补助建站单位科研经费4万元。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建站单位工作并签约5年及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建站单位科研经费3万元。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鹊桥效应”。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吸引硕(博)士研究生来我市开展社会实践。通过硕(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将硕(博)士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约5年及以上的,给予社会实践基地一定的奖励,引进1名博士奖励3万元,引进1名硕士奖励5000元。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意产业园和虚拟联合研究院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大力引进国内外科研人才和创意人才,努力营造“鼓励创造、宽容失败”的氛围。政府通过前期投资参股、补助、奖励等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积极培育研发企业和创意企业,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意产业园和虚拟联合研究院建设成为引领和带动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意人才向义乌集聚的示范窗口。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经营场地和启动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积极培育国家级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市财政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积极组织国外专家项目申报,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引智项目的,按国家和省补助额度的1∶1予以补助;列入义乌市重点引智项目的,补助5万元;列入一般引智项目,非专家组织推荐的补助3万元,专家组织推荐的补助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引导企业吸纳储备人才。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见习生500元/月。见习期间由企业发给见习生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市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第二十二条 广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创造条件赴国外开展项目推介和人才招聘活动,建立国际智力资源工作网络,拓展与境外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的合作。 人才开发机制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实行评聘分离,竞争上岗,奖优黜劣。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评定职称不受学历、资历、单位职数限制。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实行“政府雇员制”。对于市政府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采用“政府雇员制”引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签订合同,按照所设岗位情况确定待遇。 第二十五条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改进和完善人才考核评价的方式方法,突出综合业绩考核评价,建立一套科学的人才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改革分配机制。建立差异化、多元化分配和奖励制度,强化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创新人才奖励机制。完善现有的人才奖励制度,建立完整的评奖体系,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奖励。 (一)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10万元、第二层次人员奖励5万元,进入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5万元、第二层次人员奖励3万元,进入金华“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奖励1万元。 (二)设立“义乌市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义乌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义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义乌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义乌市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义乌市优秀引进人才”等奖项,每年各评选10名,每人奖励1万元。 (三)设立“义乌市人才开发先进单位”和“伯乐奖”各10个,奖励标准为:人才开发先进单位,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伯乐奖8000元。 (四)设立“义乌市优秀创新团队奖”,奖金为50万元。 人才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不断强化人才市场的公共服务职能,提升人才市场服务水平,完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每年编制《义乌市紧缺人才导向目录》,引导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资源结构。 第二十九条 加强有形人才市场与虚拟人才市场相结合的人才信息网络建设,培育和发展义乌人才网(www.ywrc.com.cn)。建设人才资源信息库,市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都要建立人才资源信息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人才资源的统计、分析和预测等工作,并与组织人事部门的人才资源信息总库联网。 第三十条 进一步培育、规范和发展社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高级人才访聘公司,与政府人才市场实现优势互补。 第三十一条 建立人才薪酬指导机制。按人才行业、专业、学历、职称等因素制定人才薪酬指导价,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参考。 第三十二条 加强与国内外人才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拓宽引才渠道,积极组团赴国内外招聘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打破人才引进地域界限,在高校和人才比较集中的城市设立人才联络处,为引进人才开设“绿色通道”。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不定期开展高层次人才联谊会,定期举办“人才沙龙”等活动,进一步加强与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与交流。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 组织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放到突出的位置,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对人才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列入各镇(街道)和市机关各部门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加大镇(街道)人才工作力度,要明确分管领导,在各镇(街道)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所增挂人才工作服务所牌子,负责所在镇(街道)的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市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我市人才工作的补助、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条款中有特指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 |
发布机构: 市委 | |
发布日期: 2008-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