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纺织机械修理公司欲招聘三名车工,具体录用条件为:(1)男性,30岁以下;(2)有本市城镇户口;(3)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4)身体健康;(5)无刑事犯罪记录。小雨(7年车工经验)和小童(2年车工经验)均刚被一家企业裁员出来,看到招聘广告便去应聘,并顺利通过面试,于2006年2月12日均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岗位是车工。不同的是企业看到小雨有7年的同行业工作经验,面试表现出色,就未与其约定试用期;而与小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两人干活非常认真、仔细,只是由于当初他们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较低,面对新的环境及新的工作要求均感到有点力不从心。两个月过后,车间主任对二人的技术水平也开始感到不满。5月11日,就在小童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车间主任召集小雨和小童进行三级工考核。方式是根据专门考三级车工用的图纸,加工出合格的零件;同时挑选了几名工程师、技师和检验员组成了公司技术考核组。5月12日,技术考核组对两人加工的零件进行了考评,认为均不合格,两人技术水平都不够三级。5月13日,公司作出决定:由于小雨、小童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从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二人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雨和小童的诉请,裁定恢复两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
小雨和小童虽均获得了仲裁支持,但情况有所不同,需要分别讨论。
焦点一:企业虽对招聘岗位设定了录用条件,但没有与所录用员工约定试用期,后来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能否解聘该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