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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义乌市流动党员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5
来源:网络

关于印发《义乌市流动党员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及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义乌市流动党员管理规则(试行)》,希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义乌市委组织部
                                                                           2006 年 5 月 10 日

 

义乌市流动党员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 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 , 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市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本地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实行双向对接,双重管理,建立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相互配合、协同管理的新型管理机制。

第二章 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建立市、镇(街道)、部门及下属单位(村、社区、企业等)三级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机构。市委建立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各镇(街道)、部门党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各下属单位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点,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第六条 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是主管全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的机构,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职能有:
    1 、主持制订全市性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的规范性制度和阶段性工作意见;
    2 、负责建立全市性流动党员台帐和信息库;
    3 、负责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网站,建立网上“流动党员之家”;
    4 、负责对各镇(街道)、部门单位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点)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
    5 、负责同外地党组织进行联络沟通,建立跨区域的双重管理平台,解决流动党员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 、负责对各镇(街道)、部门单位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工作;
    7 、负责印制《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七条 各镇(街道)、部门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是负责下属单位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的机构。镇(街道)设在 365 便民服务站,部门设在相应的办公室。主要职能有:
    1 、掌握本单位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2 、负责对下属单位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督促;
    3 、负责同外地党组织进行联系沟通,建立互助互信、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4 、负责对下属单位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
    5 、负责发放和回收《流动党员活动证》;
    6 、负责外出流动党员《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审验;
    7 、帮助流动党员及其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8 、帮助流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
    第八条 各村(社区、企业)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点是负责本单位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的机构。主要职能有:
    1 、掌握本单位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台帐;
    2 、负责出具流动党员外出的支部意见;
    3 、负责向流动党员寄送教育资料;
    4 、负责向流动党员通知支部重要会议和通报重大事项;
    5 、负责向镇(街道)、部门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报送有关材料,反映问题;
    6 、负责签署流动党员接受教育的支部意见,查验外地流动党员《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三章 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

    第九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时间、地点、原因及联系方式。党支部审核后出具证明。流动党员持所在党支部出具的证明,到各镇(街道)、部门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登记签章,填写《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十条 流动党员外出后,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应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具体要做到三个一:由党支部委员或其他党员联系一位流动党员,帮助流动党员做好思想教育等工作;党组织每季度到流动党员家庭走访一次,了解流动党员及其家庭生产生活情况;党组织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后,应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汇报工作思想情况。具体要做到三个一 : 每季度向党支部作一次书面汇报 ; 每年年底要认真总结本人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向党组织提供一份书面报告 ; 每年应回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思想、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
    第十三条 开具《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流动党员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流动的,转正时由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负责考察 , 在征求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其发展入党的党组织时,由该党组织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地方党组织。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应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并由该党组织签具流动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等情况。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的情况作为流动党员年度评议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 外地流入党员的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外来流动党员是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各镇(街道)、部门要关心外地流动党员,千方百计为他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利条件,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部门下属单位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流动党员,验证后要及时接收,填写《外来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立外来流动党员台帐,登记造册。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将外来流动党员登记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基层党委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对接收流动党员进行备案,并上报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外来流动党员信息库。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接收外来流动党员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按照在册党员的管理要求,加强教育管理。具体要做到三个一: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教育;设立一个示范岗位或责任区;确立一名在册党员结对挂联。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将外来流动党员参与本地党组织学习教育的情况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登记签证,并于每年年底向其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作一次书面反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外来流动党员之家,维护好外来流动党员的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对外来流入到本地本单位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镇(街道)、部门党组织要通知他们将组织关系转入。对没有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又没有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五章 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的区域合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跨区域党建工作合作关系 , 构建流动党员共同管理服务的平台,实现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对接、共同管理的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流动党员较集中的区域,经相互磋商,将当地党组织确立为党建工作共建单位,签订流动党员共同管理协议书,委托当地党组织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 党建工作共建单位应履行的主要职能:
    1 、接收流入本地的流动党员,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登记造册,编入相关党支部、党小组;
    2 、定期组织流动党员开展理论学习,加强思想教育;
    3 、为流动党员设岗定责,组织流动党员开展各种服务活动;
    4 、签署流动党员参加流入地党组织学习教育情况意见,并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
    5 、及时通报流动党员在党内外发生的重大事情。
    第二十七条 建立流动党员共建例会制度,每年在流出地或流入地召开一次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座谈会,加强交流和沟通,增进友谊,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基层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组工干部做好具体工作,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党委要通报领导责任;联系责任人要及时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系,如果对流动党员的情况不了解或联系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联系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党委每年年初要组织力量对流动党员队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造册登记。要加强教育和引导,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批评后进。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抓好流动党员管理的新路子,总结好的经验,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20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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