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2007年7月,金某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月收入2500元左右
同年8月11日,金某与押运员刘某一同到天津某公司送货。在返京途中,二人用餐后返回货车上,发现3万元货款被盗,当时在请示公司后报警。此后,金某所在的公司要求他赔偿货款,金某不同意。
从2007年8月开始,公司不再安排金某上岗,直至金某12月辞职,未给付他4个月的工资。
公司认为,金某将货款丢失,工资应该用来抵扣货款。
双方争执不下,金某来到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司法解答
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解释,此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金某丢货款之后,仍在该公司工作的4个月是否应该拿到工资。
工作人员认为,公司以其丢失货款为由不给予其工资于法无据,公司解决丢失货款是否应赔偿问题,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而不应该用工资抵扣货款。因此,公司应给付金某4个月的工资,此外还有补偿金。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