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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信息
标题:天津市三类企业工伤待遇出新规
发布时间:2007-07-15
来源:城市快报

为了让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时,其因工致残人员的权益更有保障,13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新规定,即《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安置因工致残人员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退出时确有困难可不再补缴
  《意见》指出,三类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退出时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可不再补缴。三类企业自参保之月起因工致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依法退出后再出现遗留的老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审核鉴定申请。
  5-6级伤残人员安排适当工作
  三类企业退出市场时,对5-6级伤残人员应由主管部门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进入托管中心代管。退出市场后,进入托管中心代管的1-4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 5-6级伤残人员,可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其按《工伤保险条例》应享受的伤残津贴待遇与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差额,在企业退出成本的预留资金中列支。《意见》下发前已经退出市场的三类企业的5-6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待遇与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差额,由退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托管人员也可享受工伤保险
  已经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退休人员除外)经确认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参加工伤保险的托管中心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以及在托管期间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均可根据相关规定申报工伤,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侯砚)
  【读报帮助】
  “三类企业”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
  (二)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依法破产企业(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
  (三)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认定的特困企业和困难企业(简称“退出市场企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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