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事政策法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市、行署、县人事局,亳州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根据省委、省政府依法治省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人事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人事政策法规建设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是推进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依法施政的具体体现。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并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人事政策法规建设应作为考察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二、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贯彻国家和省颁发的人事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制度规章;对已不适应实际情况或与上级现行人事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人事规章制度要及时清理,予以废止或修订;对已为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改革做法,要及时以规章制度形式予以确定。要根据人事工作发展和当前工作的需要,拟定人事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建立比较完整的人事法规制度体系,使各项人事行政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三、各级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对所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含政策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都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包括研究确定拟制文件项目;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真草拟文稿;广泛征求意见,会各有关部门,重要文稿必须组织论证,涉有全局性的重要政策规定出台前要先进行试点;提交厅(局)党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副职签发。四、各级人事部门要强化人事执法力度,加强人事法制的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为了了解各地人事法规制度建设,今后,凡地级市、行署人事部门制定的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自出台15日内要报省人事厅备案,并于每年元月底之前将上一年人事法规制度制定情况,综合汇总报省人事厅。 安徽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