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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职工擅自离职造成损失该赔
发布时间:2005-11-30
来源:义乌人才网

□马丽萍

小孙是大华纺织厂的保安,签订有2年劳动合同。小孙工作半年后,觉得工作性质简单枯燥,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厂里没有同意。小孙一气之下在值夜班时擅自离职未归,导致他看管的仓库失窃,给厂里造成5000元损失。

纺织厂以小孙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将他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小孙赔偿损失。小孙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法理评析★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小孙与厂里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止。但并不是说劳动合同不可以变更和解除,我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按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孙虽然向厂里口头提出调换工作,但不能认为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它缺乏劳动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书面申请)和时间要求(提前30日),因此双方之间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并未终止。小孙在没有依法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擅自离岗,给厂里带来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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