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提醒注意:
1、无论在高温津贴执行时间内的天气如何,即使感觉很凉爽,只要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室外工作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冷饮、防护用品不能替代高温费。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
3、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的公益性劳动组织、经营型劳动组织也同样按此标准执行。
4、劳动专家提出,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5、企业若不执行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员工可向工会组织或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