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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信息
标题:劳动法规
发布时间:2015-09-21
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 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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