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籍打工者魏帅路就与宜阳县龙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工伤纠纷,向宜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确认其与龙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事(详见本报11月10日3版)有了进展,宜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龙翔公司代理人答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理由如下:一、魏帅路是受雇于魏遂昌,在为其干活时受伤的,与龙翔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二、魏帅路的工作完全不受龙翔公司的管理,该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内外墙地陶瓷产品及建材原材料的企业,厂房钢结构的维修并不属公司业务范围,魏帅路提供的劳动不属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三、尽管劳保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但《通知》主要适用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龙翔公司并不属于这类企业,不适用该案。 魏帅路代理人辩称,《通知》规定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应仅限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自我否定。试想,劳动者如果遭受了事故伤害,不适用该条款的话,岂不失去了法律的公平性?《通知》中所说的“工程”,也不能仅限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企业的生产厂房维修,应当是企业的组成部分;《通知》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律上界定这种情形下发包企业为用工主体,即实际用人单位。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存在着事实上的法定劳动关系。另外,本案中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不是劳务(雇佣)关系,因为劳务(雇佣)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是雇主享受劳动成果,而本案中享受劳动成果的不是承包人,而是发包人龙翔公司。所以,魏帅路与龙翔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庭审后表示,将以法律为依据,并认真考虑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的意见,择日下达仲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