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的上午,当爱人带着孩子去了公园后,张小芸便匆匆出门。她要到劳动保障局在市中心广场设立的工伤保险咨询台,去为自己讨个 “说法”。
张小芸是纺织公司的一名员工。3个多月前的一个早晨,上学的孩子因忘记带作业本,使上班途中的她不得不返回家里,给孩子将作业本送到学校。就这么一折腾,从不迟到的她迟到了。从学校出来,张小芸紧蹬车子,想尽快赶到厂子上班。厂里有规定,迟到按小时计算,不但要扣工资,扣月奖,还会影响年终奖金。就因为车子骑得太快,在公司大门口,张小芸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了右小腿的骨折。
在医院治疗后,因腿上打了石膏,张小芸只好在家里养了3个月。这次的交通事故,给她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损失:近2000元的医疗费用,3个月的工资,还有年终奖。在家休养期间,一个同事告诉她,去找一下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看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能定为工伤,医疗费用不但可以报销,工资也会照发。
伤愈上班后,张小芸曾找过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但得到的答复是: “你虽是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但并不是正常上班时间,是迟到后被撞伤,所以不能认定工伤。”为了核实这一答复的对否,她也去咨询过律师。律师的答复是: “你虽是上班迟到被机动车撞伤,但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你最好再找他们咨询一下。”
中心广场工伤保险咨询台前,人并不很多。张小芸在一个年纪较大的咨询员对面坐了下来,详细地介绍了自己上班迟到被机动车撞伤的经过,并讲述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答复,然后问道: “像我这种情况能认定工伤吗?如能认定要如何申请呢?”工伤保险咨询人员告诉她: “如果情况像你说的那样,你是可以认定工伤的。申请工伤认定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受伤职工和家人,但要在一年的申请期限内……”
张小芸终于明白了,上班迟到被机动车撞伤是可以认定工伤的,但她心里并不轻松。她在想,用一个什么方法,既能认定自己的工伤,又能不得罪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否则,自己今后的日子也就不好过了。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规定中并没有对上班时间进行限制。迟到虽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但与是否认定工伤并没有必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