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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信息
标题:工伤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4-07-21
来源:网络

问:我单位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该员工在单位因工负伤,最终被评为10级伤残。后该员工因个人原因导致意外交通事故受伤,胳膊骨折,治疗一年,现医疗期已满,但医疗未终结,仍在治疗。请问:我单位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答: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7级-10级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不能以员工主观无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例中,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工伤治愈好后又非因公患病迟迟不能为公司提供正常的工作。基于上述分析,该员工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在员工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公司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同时,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只有员工违纪或违法情形的发生,公司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具有工伤员工的身份,因此,即使医疗期满不能来上班,或上班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以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但是无论其是否适合原工作或调整后的新工作,公司都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贵公司可以根据该员工的身体状况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在该员工不能或不愿意工作的情形下,也可以让其一直享受病假待遇,由公司按月支付生活费直至其达到退休年龄。当然,贵公司也可以与该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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