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请选择
首页 | 登录 | 注册
新闻信息
标题: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才子女 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26
来源:义乌人才市场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单位:

为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人才结构,推动我市加快转型发展,为在我市创业创新的各类人才做好服务,现就进一步落实人才子女入学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人才子女入学适用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小学、初中。

二、落实原则

经市人才部门确认,符合本意见所指的人才子女,按照父母工作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保障对象

(一)经市人才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创新人才(Ⅰ类),由市教育局统筹,优先安排其子女入学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

3.省部级重点人才(包括浙江省“千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博士生导师等);

4.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本市20强工业企业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及以上的领军人才;市税务、国土部门联合认定的上年度用地5亩以上、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按亩产税收从高到低排名前50名的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

6.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纳税前20名非工业企业的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及以上的领军人才(在国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本地户籍人员除外);

7.市委、市政府签约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负责人;

8.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二)经市人才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人才子女户籍不在本市的创业创新人才(Ⅱ类),按照父母工作或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子女入学

9.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10.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11.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引进的转型发展所需的紧缺人才;

12.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20强工业企业中层骨干;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50强工业企业、50个成长型工业企业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及以上人才;市税 务、国土部门联合认定的上年度用地5亩以上、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按亩产税收从高到低排名前100名的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业开发办认定近三年已落 地的及当年列前10名的高税无地企业负责人;

13.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纳税前50名非工业企业的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及以上的人才,上年度纳税前100名的非工业企业负责人(在国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本地户籍人员除外);

14.市委、市政府签约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团队骨干,部门、镇街签约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

15.“义乌英才”计划入选项目团队骨干;

16.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三)其他

17.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义乌医院人才、电子商务人才、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市外引进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父母双方已取得本市的《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市委人才办审定,按市委、市政府明确的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其子女入学。

四、工作要求

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子女就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人才提供便利。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受理并负责审核,经市委人才办审定后,由市教育局与学区生同步统筹落实。人才子女就学具体操作方案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公布。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义乌市委办公室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


触屏版 电脑版 客户端 投诉建议
关于我们  付款方式  联系我们
热线:0579-85327532
千里马微信号:job125 浙ICP备06034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