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请选择
首页 | 登录 | 注册
新闻信息
标题:解读《社会保险法》九大惠民亮点
发布时间:2012-12-19
来源:网络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记者从广安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充分彰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处处体现出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呈现出九大惠民亮点。

  亮点之一: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无论你是从事的何种行业,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种类。

  亮点之二:解决了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 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亮点之三:健全了养老保险待遇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亮点之四:规定了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转移办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之五:加强了对低收入者和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亮点之六:建立了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保障局了解到,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充分彰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处处体现出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呈现出九大惠民亮点。

  亮点之一: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无论你是从事的何种行业,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种类。

  亮点之二:解决了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 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亮点之三:健全了养老保险待遇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亮点之四:规定了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转移办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之五:加强了对低收入者和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亮点之六:建立了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触屏版 电脑版 客户端 投诉建议
关于我们  付款方式  联系我们
热线:0579-85327532
千里马微信号:job125 浙ICP备06034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