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劳社部发〔2001〕7号 2001年5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 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把社区建设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拓宽社区就业门路,引导和帮助更多下岗职工 和失业人员在城市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现就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社区就业工作摆上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按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和扩大就业的总体部署,把社区就业 工作摆在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协调推进。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以城市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 就业。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今后在评估社区建设成果时,将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二、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当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是,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 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 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以及老年生活照料等 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 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年龄较大、再就业困 难且家庭收入低的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按照“十五”计划提出的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 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各地应积极鼓励下岗职 工和失业人员以个体、私营等各种经济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实现自谋职业;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基层 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适应市场、转变观念,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
三、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从199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 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对下 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 8〕第120号)提出的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 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项政策,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 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 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金融服务。采 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担保基金 等形式,解决好下岗职工贷款担保问题。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