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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1-30
来源:最新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使用手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建设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 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推进社区就业工作,引导和帮助更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工作职能向社区延伸和拓展,要紧密结合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快建立市、区、镇、街社区四级就业服务网络。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非农业人口集中的镇均要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要配备专业人,并列入编制、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
    二、根据浙地税法[1999]9号文件规定,对下岗职工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人数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规定年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社区就业组织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办成独立法人企业,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可按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社区就业组织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呀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年内免收行政性规费。
    各商业银行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就业组织所需资金提供小额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社区就业组织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贴息支持,贴息部分可在财政部门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三、应免费为下岗职工、职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提供从业资格、工种(岗位)的技能培训。培训费用可按规定在再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
    四、为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各级民政部门在评估社区建设成果时,必须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考核指标。
  20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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