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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信息
标题:劳动者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
发布时间:2012-08-14
来源:网络

李某是某针织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止。合同约定其工种为缝纫工,月工资2100元,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15日,李某得知附近一针织厂同工种月工资为3000元,随即跳槽到该厂上班。李某与原公司因欠发2012年4月份工资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2100元。该公司辩称:李某无故私自离开本公司,使其操作的缝纫机因无人顶替操作,致使设备闲置10余天,造成1600余元的经济损失。经调解,该公司最终同意支付给李某500元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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