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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信息
标题:公司应依法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0-10-04
来源:网络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该如何保障?很多人都有类似疑问,有些准妈妈为此还上网发帖求助。如果碰到类似情况,大家不妨借鉴一下叶某的经验,她在向公司报销生育费用遭到拒绝后,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最终得到了自己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案例回放】

    叶某于2008年9月进入某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没有给叶某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2009年3月,叶某经医院检查诊断已怀孕三个月。2009年9月,叶某与公司办理了三个月的产假手续,同月叶某通过剖宫产手术生育一子。2010年1月,叶某回公司上班,同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报销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以叶某未参保生育保险为由,认为叶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遂予以拒绝。2010年3月,叶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生育保险待遇1万余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法为劳动者参保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不给叶某缴纳生育保险是违法的。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叶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8000余元。


    【专家解读】

    本期特邀嘉宾:陈善(浙中律师事务所劳动事务部、劳动维权中心主任)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本案中,叶某所在的公司没有给她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这一行为明显违法,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及二十一条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各统筹地区出台的配套政策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因此,公司应当依法向叶某支付90天的生育津贴及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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