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才本人有意将户籍、工作关系迁入我市,进入企业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一同随迁随调;进机关、事业单位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副高以上职称的家属、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在落实户籍关系,落实子女入学入托关系时,有关单位除收取手续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赞助”。
到乡下企业工作时,可选择把户籍关系放在市区或工作所在地镇乡。
人事关系不放在用人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人事关系。
2、户粮不迁、人事关系不转的人才来我市工作时凭《外来人才居住证》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其中为企业服务的高级人才的工作、生活和家属子女安排上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免收外来人口管理费。
3、引进国外专家智力,由单位向人事劳动局申报需引进智力的项目,再由人事劳动局按规定程序呈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来华服务的国外专家,按上级规定由省引进办负责办理往返国际机票,并给接待单位1.1-1.4万元的资金帮助。未经申报批准的,所有费用均由引入单位自己负责。
4、外来人才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其项目为省级以上重大技改项目,并具广泛应用前景的,可优先列为市政府重点财政贴息资助对象;其项目列入高新技术产业目录或省级以上科研计划立项的,可作为高科技三项经费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的重点资助对象;若为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还可享受回归企业待遇。
5、用人单位要为外来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住户等问题。外来人才可享受江北新区集资建房的待遇。
6、市政府建立人才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用于资助和扶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并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和用人单位予以奖励。
7、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工龄连续计算。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其攻读硕士、博士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出国留学人才,出国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除到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工作的人才工资仍须按国家规定调整外,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工资报酬,其额度和发放形式完全放开,具体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签约,从优确定工资报酬。
9、来我市工作服务的各类人才,只要其连续工作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应依法为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缴纳社会保险金。工作关系正式调入我市的,其原有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转入;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无法转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高级人才,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中级人才,可由用人单位补缴或部分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视作缴纳年月数一般不超过实际缴费年月数的四倍。
10、进入我市生产企业工作的博士,市政府每月津贴1000元,工作时间达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每月津贴2000元;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市政府每月津贴2000元,工作时间达一年及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每月补贴3000元,该项津贴由博士引进单位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向市引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核准后发放。该项津贴在政府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11、各类人才的科研成果应用于本市企业生产的,可参与受益企业的利润分配,具体比例时限等由利益双方共同协商签约,市人事劳动局可作为约定见证单位,代表政府监督约定的履行。